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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上海市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的通知

时间:
2018-06-04 14:49:20
作者:
刘老师
阅读:
来源:
上海教师资格证
  为做好2017年上海市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要时间节点安排

  2017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已经启动;9月1日-10日网上申请;9月5日-14日受理并初审申请材料;10月-11月完成能力测试、体检,12月下旬结束(详见附件2)。

  二、重点材料审核工作

  1.申请对象。

  《教师资格条例》规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对象为高校“任职人员和拟聘人员”。

  以下几类人员不得申请:

  (1)非本市户籍且未成功办理本市居住证的人员(包含居住证正在办理及已经领取了本市居住证受理回执的人员);

  (2)在中专学段承担教学任务或编制在中专学校,由中专学校缴纳四金的人员;

  (3)派遣人员;

  (4)学校及下属部门(含各级学院及处室)的外聘人员;

  (5)2017年9月1日之前已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含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返聘人员)。

  2.专业课程考试合格证。

  审核申请人是否具有全市统一颁发的《高等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高等教育方法概论》三门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业课程考试合格证(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以考试日期为准)。

  3.普通话水平。

  审核申请人是否具有普通话测试机构颁发的二级乙等及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高等学校聘任的具有副教授、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免上述三门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业课程考试合格证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4.其他。

  审核《教师资格条例》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按照附件2的要求)。

  三、具体安排

  务必仔细阅读《附件2:2017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注意事项》的相关要求。

  1.具体时间节点安排参考附件1,重要时间节点安排需严格遵守,逾期不再受理。

  2.递交材料需严格按照附件2的要求准备。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洪航

  电话:3822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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