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十批援疆干部人才浦东新区教育系统选派的通知
- 时间:
- 2019-08-07 17:07:03
- 作者:
- 胡老师
- 阅读:
- 来源:
- 上海教师资格证
局属各公办教育单位教师: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切实做好第十批援疆干部人才浦东新区选派及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选派要求
(一)选派任务
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上海市第十批援疆干部人才需求表(喀什地区莎车县)》要求,我局系统需选派支教干部和教师13名,其中副校长2名、中层干部2名、教师9名。选派对象涵盖高中、初中、小学等各学段各学科。本次选派的支教教师将于8月下旬赴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副校长援疆周期为3年,其他人员援疆周期为1年半;援疆期间寒暑假回沪。
(二)选派条件
选派援疆的干部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政治可靠、师德高尚、爱岗敬业、业务精良,坚决执行党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责任感;作风扎实,不怕吃苦,甘于奉献,身体健康;援疆期间为我局系统在编人员;中级以上职称;因条件艰苦,原则上为男性;学校管理人员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丰富的学校管理经验。选派干部人才的具体岗位要求见《上海市第十批援疆干部人才需求表(喀什地区莎车县)》。
二、相关待遇
根据市级文件及局系统相关规定,确定选派援疆的教师可享受以下待遇:
1. 派出教师为学校党政干部的,援疆期间保留原有职级和相关待遇。派出教师为局系统青年干部培训班学员的,援疆经历视作挂职经历。派出教师为团(队)干部的,在今后干部培养、团(队)系统评优评先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对持续援疆三年的后备干部,将作为重点对象跟踪培养。
2.在编教师在疆工作期间,只转组织关系,不转户口和行政、工资关系,由原工作单位发放工资,享受原工作单位同类同级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援疆教师有关待遇按照《关于调整本市选派干部赴西藏、青海、新疆、云南、三峡工作期间补贴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沪人社资发〔2011〕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此外,我局系统教师援藏期间享受局系统专项绩效奖励。
3.援疆教师完成支教任务,经考核达合格(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在评优、评先、晋级等方面同等条件下,要予以优先考虑。在编教师在疆工作经历视同城镇教师到农村基层任教经历,累计为其申报评聘职称(职务)的任职经历,取得的业绩成果经审核后作为其评聘职称(职务)的条件。援疆教师1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可在申报高一级职称(不含正高级)时,缩短一年任现职年限要求,申报高级职称的,论文不作为必备条件。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职称评审时,应对援疆教师给予重点倾斜。援疆期间符合受援地上一级职称评审条件的,可在西藏、新疆参加职称评聘,不占受援学校职数,援疆期满回原选派单位后,经原选派学校考核合格后,可不占用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保证援疆教师按在疆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任。
4.教师援疆1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的,可免该学年教师职务培训选修学分。属区级骨干教师的,视作完成区级学科带头人后备培养;属非区级骨干教师的,视作完成区级骨干后备培养。
5. 援疆期间因病因伤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人医疗关系和有关规定办理,在新疆当地治疗的,由当地所在单位报销;在沪治疗的,由派出单位根据本市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援疆教师结束支教任务后,上级部门将组织援疆教师体检和疗休养。援疆教师按受援地有关规定政策享受探亲和寒暑假,可不参加受援地在寒暑假组织的活动和学习。
三、选派办法
本次选派采用个人自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各单位将推荐人选报所属教育指导中心党委,教育指导中心党委汇总后报局选派工作小组。
教师自荐或组织推荐均需填写《浦东新区教育局援疆干部人才推荐表》,并请本人和家属签署意见。单位审核确认后,于8月12日前将《推荐表》和《汇总表》报所在教育指导中心党委(电子表发指定邮箱)。我局将于8月15日组织选派对象进行面谈考察,具体通知另发。
对口支援新疆工作是浦东教育服务全国、支持西部大开发的一项光荣使命和重大任务,欢迎符合条件的教师积极自荐。
教育局联系人:金学成 联系电话:2074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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