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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时间:
2018-06-04 14:27:01
作者:
刘老师
阅读:
来源:
上海教师资格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宝山区初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事项代码:5041

  分项名称:新办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发布实施)第三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沪教委人〔2001〕40号)。

  《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和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2〕1号)。

  《上海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沪教委人〔2012〕23号)。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教人[2001]6号)。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认定机构为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

  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权限包括对拥有上海市宝山区户籍,或持有效上海市人才居住证且工作单位在上海市宝山区的申请人的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负责对上海市宝山区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组织申请报名、审查材料和认定,具体责任由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承担。

  (二)审批内容

  初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以及初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证补证。

  (三)法律效力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

  (四)审批对象

  拥有上海市宝山区户籍,或持有效上海市人才居住证且工作单位在上海市宝山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五、新办审批条件

  1.新办的准予批准条件

  (1)拥有上海市宝山区户籍,或持有效上海市人才居住证且工作单位在上海市宝山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应当具备《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相应的学历,具体如下:

  A.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B.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应当提交由教育部考试中心为笔试、面试均合格考生提供的相应学段和学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5)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80分)及以上标准,根据《关于在本市中小学教师中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沪语委〔1996〕6号)文件规定,语文教师与幼儿园教师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甲等(87分)及以上标准。

  (6)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当期体检报告仅于当期认定工作有效)。

  2.新办的不予批准情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2)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3)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网上提交的信息必须与现场提交的材料内容一致。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1) 提交材料名称 2) 原件/复印件 3)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新办

  (首次) 补证

  4) 1 5) 《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 6) 原件 7) 1 8) 纸质 9) 上网下载后打印在一张A4纸上,并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名 10) √ 11)

  12) 2 13)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14) 原件 15) 1 16) 纸质 17) A4纸打印 18) √ 19)

  20) 3 21) 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22) 原件 23) 1 24) 纸质 25) 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 26) √ 27)

  28) 4 29) 《居民身份证》 30) 原件与复印件 31) 1 32) 纸质 33) 原件核对后退回 34) √ 35) √

  36) 5 37)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或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38) 原件及复印件 39) 1 40) 纸质 41) 原件核对后退回 42) √ 43)

  44) 6 45) 学历证书 46) 原件及复印件 47) 1 48) 纸质 49) 原件核对后退回 50) √ 51)

  52) 7 53)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54) 原件 55) 1 56) 纸质 57) 原件 58) √ 59)

  60) 8 61) 《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 62) 原件 63) 2 64) 纸质 65) 登陆http://www.jszg.edu.cn/index2.jsp?id=103下载) 66) 67) √

  68) 9 69)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70) 复印件 71) 1 72) 纸质 73) 从个人档案中调出复印,加盖单位档案管理章 74) 75) √

  76) 10 77) 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78) 原件 79) 1 80) 纸质 81) 真实有效,遗失声明应在市级媒体发布(如《文汇报》、《解放日报》、《新民晚报》、《东方早报》、《新闻晨报》)自刊登之日起满一个月 82) 83) √

  84) 11 85) 申请人毁损的教师资格证书 86) 原件 87) 1 88) 纸质 89) 毁损证书收回 90) 91) √

  注:新办申请人采用网上预审方式,所有材料均还需现场审核。

  (三)申请文书名称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录2)

  八、新办审批期限

  1.申请期限

  网上申请期限为每年3月1日-10日,9月1日—10日。如有调整,以上海市教育人才网公告通知为准。网址:www.shehr.com.cn

  2.现场受理期限

  网上预审通过,现场提交材料与网上申请材料一致的,当场受理。

  3.办理期限

  新办办理期限为30个工作日(体检通过后开始计算)。

  (1)现场审核材料:办理机构在受理日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当面进行审查。材料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受理或待备齐无误后予以受理。

  (2)体检: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办理机构网上通知申请人参加体检,经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后,将全部审查结果上报至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

  (3)审核和决定: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自收到办理机构提交的审查结果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4)送达:作出核准决定的,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或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不予核准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教师资格证》,证件无有效期限制。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2楼大厅教育窗口

  接收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淞滨路1号

  (二)接收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具体时间见上海市教育人才网公告通知)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上海市宝山区淞滨路1号2楼大厅教育窗口(上海市宝山区淞滨路1号)

  (二)电话咨询

  电话:平常咨询电话:02166592610 现场受理咨询电话:02126097686

  (三)网上咨询

  http://www.eicbs.com/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上海市宝山区淞滨路1号2楼大厅教育窗口(上海市宝山区淞滨路1号)

  (二)电话投诉

  02126097686

  (三)网上投诉

  http://www.eicbs.com/

  十五、办理方式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现场提交申请材料,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组织专人对申请人所交材料进行当面审核,对于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经审核合格的,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提示其参加指定医院体检,经过体检合格后,将结果上报至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经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审核后作出是否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的决定,并将教师资格证书或不予认定的通知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采用现场审核和书面审查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初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新办的申请办理。

  十六、决定公开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上海教育人才网站(http://www.shehr.cn/)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可以按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携带有效证明到服务窗口领取决定文书。

  附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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