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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上海教师资格证小学综合素质考点:小学生权利的保护

时间:
2019-06-24 10:48:28
作者:
胡老师
阅读:
来源:
上海教师资格证
      点击查看:2019年上海教师资格证小学综合素质考点汇总

  一、学生人身权利的保护

  教师要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学生在校期间,家长把部分监护责任委托给学校,学校又将这一责任大部分委托给教师,教师有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法》第二章第八条中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权利。不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不侮辱学生的人格,不侵犯学生的隐私。

  二、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

  学校或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上课权和受教育的选择权等。

  因此,教师不得因为学生迟到、未完成作业或学生违反纪律而随意将学生赶出教室,或者随意侵占学生的上课时间或安排其为教师个人办私事,或者随意改变教学计划。同时特殊学生群体的受教育权也应该得到保障,如女童、经济困难的学生、残疾学生以及违法犯罪的学生。

  三、学生财产权的保护

  财产权又名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里的占有是指法人或个人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或管理:使用是指依财产的性质或用途作营利或非营利的运用,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收益是指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经营、转让等取得的经济收益;处分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第七十五条:“市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技术、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四、学生权利保护的义务主体

  1.家庭保护

  (1)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2)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3)通过家庭教育,正确引导和教育未成年人,预防和禁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2.学校保护

  (1)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2)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3)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4)专门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教育

  3.社会保护

  (1)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的场所和设施

  (2)严禁未成年人进入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场所

  (3)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4)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安全

  (5)保护未成年人的发展权

  4.司法保护

  (1)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3)对审前羁押及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看管。

  (4)办理成年人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5)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发面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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