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学校考试考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 时间:
- 2018-12-06 11:51:47
- 作者:
- 邹老师
- 阅读:
- 来源:
- 上海教师资格证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学校考试考点教育设施使用,保障各类考试平稳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考场是学校教学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充分满足教学需求、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稳定的前提下,各考点学校应高质量完成各类国家级、市级考试的考务任务,维护好考点考风考纪,落实好安全保密工作。
2.各考点学校在区教育局领导下,应服从区教育考试中心的统一管理,全面负责本考点的各项考务工作,做好工作制度建立、考试设备维护、监考教师组织、考务流程落实、经费规范使用等工作。
3.各考点学校应按照区教育考试中心的考点考场安排做好考试考务工作。区教育考试中心分年度安排考试考场计划,集中统一布置。
4.考场作为学校教育教学的基础设施,原则上只可承接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区委、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主办的各类考试任务。未经允许,学校不得将校舍作为考场外借。擅自借用的,将追究学校有关人员责任。
5.非教育系统主办的其他社会性考试中,国家或市级考试,由考试主办单位规定的本区职能部门负责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区委、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主办的各类考试,由考试主办单位负责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考点学校承接非教育系统主办的其他社会性考试,应主动明确考务双方职责,并在承接考务工作前向区教育考试中心申请并经考试中心审核同意后,与主办单位或对应的本区职能部门签订《其他社会性考试承办协议》,填写《学校考点外借申报表》。原则上考场外借应于每年1月1日前向区教育考试中心申报。年度内临时承办的考试需在考试开考前一个月向区教育考试中心申报。
二、附则
1.由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区委、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主办的考试适用本办法。
2.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1年。